当事人 |
魏素艳,孙家欣,毛永亮,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6780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素艳、孙家欣、毛永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67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魏素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垫付款本金196,801.93元、截至2021年4月6日之前的利息27,979.28元及2021年4月7日起之后的利息(以196,801.93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二、被告孙家欣、被告毛永亮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魏素艳名下车架号为WAURGB4HXDN052739的车辆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6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魏素艳、被告孙家欣、被告毛永亮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公告费840元,由被告魏素艳、被告孙家欣、被告毛永亮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