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志强,向前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向前: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