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梅, 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梅:本院受理原告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诉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