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翼城县莱悦恒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晋10民初2号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翼城县莱悦恒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翼城县莱悦恒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晋10民初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