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宏峰,侯明华,张志国,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802民初618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宏峰:本院受理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侯明华、张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802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