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程远海,程致宽,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6民初858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远海、程致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要点:一、被告程远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共计10658.68元及利息(以5294.1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4月25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364.5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7月24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程远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程致宽对被告程远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元,由被告程远海、程致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