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友权,张金彪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金彪:本院受理原告徐友权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张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