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静, 安徽大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定远县金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霍山县家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6)皖1125民初145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静: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定远县金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大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霍山县家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能完全履行本院(2016)皖1125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本院依法将对被执行人陈静在安徽定远县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股金证号:P109100280829043)予以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到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相关事宜的通知。限你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联系有关本案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