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军生, 安徽古皖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古皖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军生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余军生诉求为: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装修款27109元;3、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鉴定费用8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你公司不能按时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