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山西分公司,山西郡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耀华, 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江苏郡宇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中展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西中展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郡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郡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5081257.77元,违约金50735093.86元(按照日千分之一,从2013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12日),前述总计65816351.63元;以及从2022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六被告承担。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电话均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