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十一分公司, 河南宏祥建设有限公司 ,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晋0108民初2108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宏祥建设有限公司诉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晋0108民初21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