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志良,刘松,杨华,陈艾红,刘丹,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华隆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7358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松、杨华、陈艾红、刘丹、山西华隆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志良与被告刘松、杨华、陈艾红、刘丹、山西华隆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监督卡及(2021)晋0106民初73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