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贺,张和平,王丙贵, 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和平、王丙贵:本院受理上诉人王贺与被上诉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和平、王丙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