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清学,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皖12民初37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清学: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清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一、朱清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删除商品链接,销毁其侵权商品库存;二、朱清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22000元;三、驳回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朱清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朱清学负担1000元,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朱清学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