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贺林生,高艳,梁志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志军(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贺林生、高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4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