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蒋辉,张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辉:本院受理张成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9日10时在本院八里河风景区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