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艾长胜,宋金典,詹秦赣,李参,高斌,王筠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金典、詹秦赣、李参、高斌、王筠:本院受理艾长胜诉你们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