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德军,王佳伟, 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晋0105民初45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佳伟、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德军诉被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晋0105民初45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