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红锋,张斌祥, 安徽豪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元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豪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红锋、张斌祥: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元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豪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920000元2、判令被告李红锋、张斌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