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波,杨萍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萍:本院受理原告李波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未央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