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理论,戴小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皖2017合不动产证明第0109786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理论、戴小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6733.63元,利息5350.42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5日,实际金额按合同约定计至款清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合计:276084.05元;三、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727号峰尚公寓1-2312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证明第010978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四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