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肖云峰,石彩平, 大同市新秦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晋02民终16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云峰、大同市新秦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受理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诉被上诉人石彩平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晋02民终1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进行证据交换,次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