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志伟,尹作武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尹作武:本院受理原告吴志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