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浩,刘国梁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晋0502民初465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国梁: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浩与被告刘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及(2021)晋0502民初465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