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段利云,张雁喜, 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段利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张雁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至假后第一天)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