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仲崇任, 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金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崇任: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金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崇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4日15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八里人民法庭(十八里镇政府院内)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