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武文凯,郑丹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729民初68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丹丹: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文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729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文凯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元借款本金以年利率1%、15000元借款本金以年利率2%、45000元借款本金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29日起计算至还本付息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60元,由被告郑丹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