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鲁传江,鲁传青,张江苏, 铜陵天晟商贸有限公司 ,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安徽金凯矿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铜陵天晟商贸有限公司、鲁传江、鲁传青: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安徽金凯矿业有限公司与你们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张江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