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石亚星,孙国先,周莉, 淮北安兴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皖0603民初481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国先:原告石亚星与被告孙国先、周莉、淮北安兴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石亚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石亚星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一、依法撤销相山区法院作出的(2021)皖0603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五被上诉人承担。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