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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石亚星,孙国先,周莉, 淮北安兴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皖0603民初4815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孙国先:原告石亚星与被告孙国先、周莉、淮北安兴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石亚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石亚星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一、依法撤销相山区法院作出的(2021)皖0603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五被上诉人承担。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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