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有生,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502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有生: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李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令:一、被告李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139929.49元,支付截止2020年8月31日的罚息25412.94元;二、被告李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的罚息;三、被告李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372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有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6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