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丰收,许昌民,颍上具江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颍上县江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6民初939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昌民:本院受理原告刘丰收与被告颍上县江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许昌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皖1226民初9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是:一、颍上具江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丰收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刘丰收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