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皖07民初2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皖07民初21号原告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5天为举证期限,举证期满后3日早上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