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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青荣, 山西固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西泽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晋0105民初8510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山西泽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青荣诉你、山西固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105民初85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周青荣与被告山西固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80704-02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二、被告山西固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周青荣购房款294671元并支付违约金2946.71元。三、被告山西泽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周青荣电信服务费20000元。四、驳回原告周青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固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6164元,由山西泽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3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平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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