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从辉, 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瑞安建材经销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5民初7053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从辉:本院受理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瑞安建材经销部诉你、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105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瑞安建材经销部与李从辉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二、被告李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瑞安建材经销部至2021年12月31日欠付的租金111394元,并按2018年9月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单价支付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瑞安建材经销部未退还物资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赁费(春节报停期60日不计算租金)。三、被告李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瑞安建材经销部违约金11000元。四、被告李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瑞安建材经销部钢管1355米、扣件1714个,如逾期未返还,则须按照本判决生效时的市场价格赔偿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瑞安建材经销部,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瑞安建材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2元,保全费2137元,合计83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从辉负担5389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平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