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824民初948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皖1824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安徽绩溪县X086县道改线及改造工程桥梁劳务施工合同》无效;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257567.28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未给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5516元,由原告负担11127元,被告负担14389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宜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