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 唐山上汽客车有限公司 ,山西华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5民初602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华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山西华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2021)晋0105民初602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105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华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45.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45.7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