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传亭, 晋中龙信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702民672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传亭:本院受理原告晋中龙信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702民6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1.被告赵传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晋中龙信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96.25元、利息304.15元、截至2021年4月16日的罚息2917.2元,并支付以6796.2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自2021年4月17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罚息;2.驳回原告晋中龙信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晋中龙信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0.5元,被告赵传亭负担59元。”限被告赵传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