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红,李智君, 长治漳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红:本院受理原告长治漳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和被告李智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李智君、马红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80万元及暂截至2021年9月14日的贷款利息56994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2、请求判令李智君对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西侧实泽园14-1商品房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