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索晋峰:本院受理原告魏明洋诉被告索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