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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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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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原海燕、苗月梅:本院受理原告泽州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宽应、陈转平、山西昊安工贸有限公司、山西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晋0502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宽应、陈转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99000元、利息107069.43元及截至2021年11月28日(不包含当日)的罚息186693.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11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陈宽应、陈转平偿还原告复利(以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的未付利息为基数,分别从逾期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利息付清为止)。三、被告山西昊安工贸有限公司、山西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你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山西昊安工贸有限公司、山西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你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宽应、陈转平进行追偿。四、原告有权与被告陈宽应协议以抵押财产晋城市城区铭基凤凰城4#-4-401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9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20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陈宽应、陈转平、山西昊安工贸有限公司、山西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你们共同承担3027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