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福荣、高颍:本院对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城建支行与被告周福荣、高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04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周福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城建支行借款本金86896.57元、利息14491.71元、违约金2002.86元,合计103391.14元(本金、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6日,2021年5月6日之后利息、违约金判决至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城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4元,由被告周福荣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