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任焕红与被告李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21民初1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任焕红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被告李文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