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根:本院受理原告曹坤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要点: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2月7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43000元,并赔偿损失7000元,合计50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南照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