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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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少红、闫俊杰:本院受理原告刘桂林诉被告闫少红、闫俊杰离婚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娄烦县人民法院尖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