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梁丰, 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 ,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通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802民初319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梁丰:原告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垣曲农商行)与被告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达木业)、山西通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实业)、张梁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802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本金753.7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利息按年利率11.48016%计算,自2016年11月25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罚息按年利率11.48016%×50%计算,自2016年11月25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89348元,由被告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