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俊,杜冠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822民初288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杜冠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住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22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所欠信用卡透支款29958.21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为3019.91元,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透支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透支款为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含复利及罚息);二、被告赵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45.64元。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