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宏军,吴新,吴新如,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0822民初203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
内容
何宏军、吴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与被告何宏军、被告吴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住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22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何宏军和被告吴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清偿所欠借款本金231772.52元及其利息【其中截止2021年4月20日的利息为15820.30元,其中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何宏军、被告吴新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清偿借款及其利息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有权就被告何宏军、被告吴新提供抵押的前述房产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