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砀山分公司, 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 ,砀山乾广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321民初5909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砀山乾广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321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砀山乾广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租金1376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砀山乾广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