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法院公告
当事人
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街支行,董春生,王娟,李伟,康丽,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街分社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晋0107民再7号,(2019)晋0107民初58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内容
董春生、王娟: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街支行(原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街分社)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晋0107民再7号,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审(2019)晋0107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董春生、王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街支行借款本金余额294155.38元”;第二项,即“被告董春生、王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街分社(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街支行)利息、罚息99938.37元(计算至2019年1月7日),从2019年1月8日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涉案《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二、撤销(2019)晋0107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被告李伟、康丽对被告董春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三、驳回原审原告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6元(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街支行已预交),由董春生、王娟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董春生、王娟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