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先乔, 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先乔、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






